文丰研究 | 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规则_合同

首页 > 财经 > 债券 > 正文 2021-06-02

发表自话题:债权和债务的区别和联系

原标题:文丰研究 | 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债务加入的概念及外延

(一)债务加入的概念

(二)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二、债务加入的性质

(一)债务加入属于合同

(二)债务加入在合同中的学理分类

三、债务加入的司法审查规则

(一)债务加入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债务加入关系的认定

(三)债务加入情形下的诉讼时效

(四)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

债务加入是实践中运用非常多的一种“担保型”债务承担方式,合同第三人自愿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但是实践中,常常与“债务转移”、“连带保证责任”相混淆。笔者从债务加入的性质出发,分析其特征将其归入到合同的类别之中,从而从概念上与保证和债务转移进行区分。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的分析,拟寻求其中的司法审查规则,以期提供一定借鉴。

债务加入的概念及外延

(一)债务加入的概念

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统一责任的现象。

(二)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为更进一步分清“债务加入”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同样是第三人加入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转移”进行区分。

要判断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主要是看第三人的加入是否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以下简称本债)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是债务转移,原债务人在转移给第三人的债务范围内,不再承担债务。而在债务加入的场合,原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而脱离本债关系,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的性质

明确债务加入的性质,确定债务加入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才能够正确的办理债务加入的案件。根据债务加入的概念以及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找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民事判决书,拟对债务加入的性质进行明确,为正确处理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提出建议。

(一)债务加入属于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从属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债务加入属于合同,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审理。第三人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其与原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连带偿还责任。

(二)债务加入在合同中的学理分类

合同的学理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的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合同类别,确定债务加入在合同的学理分类中的类别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债务加入的特征分析将其正确归类,从而依据其合同类别,正确使用法律,解决纠纷。

1.债务加入属于单务合同

依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债务加入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及债权人,其中第三人负有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原债务人在债务加入的合同中,即不存在权利也不存在义务,并非债务加入形成之债的合同当事人。

2.债务加入属于诺成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借贷合同,除双发达成借贷的合意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并生效。而债务加入合同,并不需要债权人实际向第三人给付,只需要第三人做出愿意负担本债的清偿责任就生效。因此,债务加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3.债务加入属于不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方式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形下,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即成立,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具备某种形式债务加入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债务加入应当具备一定方式才能够生效,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此种情况下,债务加入就转变成约定的要式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承诺书”、“还款计划”、“担保书”、“备忘录”甚至“会议纪要”都有可能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形成债务加入。

4.债务加入属于从合同

根据相互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主合同还是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而从合同随主合同而存在、变更或者消灭。因此作为从合同债务人的第三人,应当享有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而主合同的债务人则不能援引第三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5.债务加入属于无名合同

依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特定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债务加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定名称及其具体制度属于无名合同。《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使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则外,应当比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使用。

正是由于债务加入属于单务、诺成的不要式合同,第三人一经对债权人做出愿意负担清偿本债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是否同意或者接受不影响债务加入之债的产生。至于该意思表示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对于债务加入合同之债而言仅具有证据上的作用。

债务加入的司法审查规则

(一)债务加入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加入既然属于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债权人对本债与债务加入之债的产生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变更、消灭负有举证责任。

(二)债务加入关系的认定

认定是是否成立债务加入关系的核心在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加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债权债务之中、并以自身财产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前文已述,债务加入属于无名、不要式合同,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形式要求,是否成立债务加入仅凭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囿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很少可以严谨的契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提出不同的主张或者抗辩。在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最高人民法院的17份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成立债务加入的有6份。根据这些判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认定成立债务加入的审理规则:只有第三人明确对债权人做出作为债务加入人或者同意对某一确定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才认定为债务加入。

关于债务加入和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保证责任的理论,保证人应当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如果认定债务加入成立,则该第三人就成为了本债的连带债务人,其对本债承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清偿义务,而非因债务人不履行产生的补充清偿的保证责任。因此,两者责任不能在同一债务中在同一当事人中并存。故若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当事人承但连带保证责任,而不能简单的因当事人在文本中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就认定成立债务加入。但是,如果当事人之后又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还款协议,并在其后的协议中明确了直接加入本债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后合同改变了前保证合同,成立债务加入。

(三)债务加入情形下的诉讼时效

债务加入产生的效果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同原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关联性,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两者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因此在债务加入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也是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因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单独向债务人主张清偿也可以单独向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主张债务,还可以同时向双方提出主张。因此对债务人和第三人而言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而关于第三人做出债务加入是否导致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认为,因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并未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不受影响继续计算,不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主张免责。

(四)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加入的情形下,第三人无偿负担原属于他人的债务,导致第三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如果因此危及到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第三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债务加入需加入债务关系人有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虽然毛小敏在《借据》空白处签名捺印,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是共同借款人。毛小敏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责任人确认书》,载明“本人对此笔借款承担第一责任。如借款发生不良,由本人负责赔偿”,其中关于“第一责任”的表述亦不能得出毛小敏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结论。毛小敏于2016年6月5日出具《担保书》,再次确认其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亦未明确表示加入案涉债务。商联公司主张根据《责任人确认书》《担保书》认定毛小敏构成债的加入,依据不足。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文作者:诉讼仲裁业务部刘江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刘江涛在法院工作期间,参与处理了上百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等称号。从业以来,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先后为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及旗下数家公司等公司提供法律诉讼类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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