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 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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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股票和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

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 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来源:乌鲁木齐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潘星蓉律师,乌鲁木齐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律师,现执业于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

 潘星蓉律师,乌鲁木齐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律师,现执业于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在特定的市场情形下。那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弊怎么抉择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


  1、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有一定负面作用,特别是量很大的时候那就是利空。但同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如果可转债发行投入的项目效益非常好,也是很不错的。那么就是利好。


  2、看公司债券投入的项目,能不能带来可观的效益。如果投资的项目肯定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利好!比如经营黄金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增发新股是用来收购金矿,而黄金走势坚挺的趋势,必然给公司带来持续更高的收益,那就是利好。看产生效益和债券利息的利率比较,高很多。


  3、债券就比增发还好。增发的好处在于增加公积金,缺点是股本增加参加利益分配的也增加了。如果投资项目的效益不能确定,或者行业趋势不确定甚至不好,则要特别小心,有可能债券发行和新股增发都会把这个企业拖死,那就是利空。


  二、为什么要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本原因是想完成融资,简单说就是想拿到短期不用还的一大笔钱,这笔钱的成本尽量别太高。但是股价低迷,增发新股买不上价格,想筹集较大规模资金难度很大,即使成功了,新股发的太多,也损失很多话语权,万一影响了一股独大就亏大了。那么可转债就出现了,首先可转债的期限都比较长,一般5-6年。其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非常低,16年发行的几个前3年的票面年利率1%都不到,最后一年的也不高于1.5%,要知道财政部在16年5月发行的没有信用风险的3年期国债利率可是2.8%啊,所以票面利率非常非常低,成本小。再来看转股条款,一般是债券发行半年后可以开始转股,这个转股价格一般远远高于当时的股票的市场价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赶上一波大牛市就,你就别想着转股了,不值。结果1,没赶上大牛市,转股价格一直远远高于股票市场价格,债券投资者都不会选择转股,随后,用很低很低的融资成本占用了债券投资者一大笔资金5-6年,企业很赚。结果2,赶上了大牛市,转股价格被股票价格追上,由于条款的存在,导致投资者都选择了转股,公司就完成了,高价卖自己股权的计划,公司很赚。


  三、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可转债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如果投资者不想将它转换成股票,就可以一直持有债券,等它到期时收回本息,也可以选择转手出售,因为在转换之前,它就是一份普通的债券,这就是它的债权性。


  可转债一旦转换成股票,投资者的身份就变成了股东,公司的生存决策都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价上涨时,股东的利益具有上不封顶的特质,这就是它的股权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可转债的股东可以比公司其他的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


  可转债最吸引投资者的就是它的可转换性,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投资者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形势自行决策。如果股市行情大好,投资者决定要转换成股票,发债公司是没有权利拒绝的。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可转债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其利弊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解释。关于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好是坏,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一般我们国家归于有公务在身的一些人员的要求也或者是规定都会相对于比较严格,所以对于公务员来说虽然饭碗可能比一般的人瓷实但是饭碗的承载量也是相对于比较有限的。相信很多的人对于公务员能够从事哪方面的副业一部分的疑问,那么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理解国企领导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由公务员调任为国企领导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的除外,因此,国企领导可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基于审慎考虑最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上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一般来说,公务员是不允许在企业兼职的,但是在有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是会有公务员,因为这些企业的领导是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是由党委来任命的。企业领导的职级按照企业的级别不同,享受相应的级别。例如省属企业,那么企业的领导一般为厅级、副厅级,以此类推。他们的基本工资按照公务员职级确定,但是奖金福利等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发放。国企倒闭,这些领导是不会下岗的,另外再换个企业或者到机关去任职。


  二、公务员法中的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庄严地写进宪法中,这预示着法治精神、法治精髓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从性质上说,公务员法是属于行政组织法的范畴,行政组织法是管理管理者的法,是行政组织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务员法更应体现法治精神。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公务员制度中得到有效体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依法管理的法律精神。从公务员法的性质与地位来看,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更加强化了公务员以及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管理的范围看,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体现了依法管理的广度与深度。从规定界限看,;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这体现了依法承担立法精神


  二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精神。从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的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即;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强调了责权统一,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了义务与权力,规定了有关纪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不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务员可以依法辞退,对违纪公务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规定了官员问责与引咎辞职,公务员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应当接受法律监督;规定了离职从业限制规定;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依法辞职;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的救济机制;有效落实了广大社会群众和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薪酬福利待遇的保障机制以及公务行为不受非法干预、公务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等。


  三是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公务员法强化了招录、聘任、任用、考核、晋升等程序设计、借鉴了公务员日常管理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引进了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竞争机制,建立了违反规定程序的追究制度,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


  三、实现公务员法的法治精神具体途径公务员的法治化管理:


  公务员管理法治化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以及公务员行使职权时,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调整与公务员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规范公务员的活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并约束公务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首先,要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及公务员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公务员对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真正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公务员法律法规规范所约束的对象是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对他们的依法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权力制约;法律精神的体现。


  其次,对公务员法律的执行就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前提的。良好的法律规定只是实现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关键问题在于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在公务员管理法治化中得到充分地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要求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前提的,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律的权威必须高于领导者的个人利益和部门的局部利益,这是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内在实质。同时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法大于权的法律精神,确保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依法运转。


  二是要处理好法律的变与不变的关系。不变是指要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变则是适应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变化,适时调整,但这个;调整;必须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法定的程序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公务员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及其相关问题,为了防止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公务员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通过一定渠道,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公务员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约和监督,纠正行为偏差,保证公务员管理行为及公务员权力按照法律规定运行。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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