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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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股票与债券收入分配形式

原标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股票简称:青农商行 代码:00295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一、 关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行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本行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本行股价仍有可能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限制,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 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三、 关于本次发行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的说明

  为保护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并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下跌并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修正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可能影响投资可转债的收益率。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四、 关于本次发行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本行聘请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等因素,以对本次可转债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五、 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净资产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债券存续期间若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偿付风险。

  六、 关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 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制定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行执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本行利润分配的形式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 本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本行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满足:本行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本行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后,应能保持本行业绩的同步增长。

  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且现金分红本行比例如下: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本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决定进行年度现金分红或中期现金分红。

  4. 本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本行拟进行利润分配时,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本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形成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本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且独立董事应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经本行监事会过半数监事同意后,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行独立董事亦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实地接待、邀请参会等方式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安排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式的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导致本行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本行董事会草拟议案,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本行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7年5月26日,本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2016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

  2018年5月29日,本行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2017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

  2019年6月6日,本行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上市后总股本5,555,555,556股为基数,以按照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向本行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共计83,333万元。

  综上,2016-2018年度本行累计现金分红(含税)总额为83,333万元,占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8.57%。

  2020年4月23日,本行召开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根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本行股本总额5,555,555,55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总额约833,333千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已派发现金股利。

  七、 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全部转股前,本行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造成本行总体收益的减少;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股东持股比例、本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以提升本行的经营业绩,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本行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2)坚持资本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本;(3)实施全面资本预算管理,主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4)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5)进一步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6)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上述措施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9年7月11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八、 宏观经济低迷导致本行业绩下滑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本行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国际环境趋向复杂多变,贸易争端多发,国内地区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此,我国经济增速能否回升或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本行的外部经济环境仍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发展,国内企业直接融资比例逐年提升,对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持续扩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银行业的经营因此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对传统行业的经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包括自然灾害、传染病的爆发、局部地区暴力事件等,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经济的不利变化均可能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九、 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其票面利率通常低于可比公司债券利率,可转债投资者所享有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

  此外,可转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本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本行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在本行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行股价出现不利波动,可能导致本行股价低于本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同时,由于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本行可转债的市场交易价格会随本行股价的波动而出现波动,甚至存在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可转债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十、 本行2020年一季度报告情况

  本行已于2020年4月27日公布2020年一季度报告。本行2020年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参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二、2020年一季度财务会计信息”及“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简要讨论与分析”,投资者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本行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影响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本行2019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青岛银保监局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青岛银保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19]502号),批准本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了《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0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60%、第六年2.00%。

  6、付息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8月31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3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8月24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7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本行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3、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青农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青农商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899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债券持有人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与决议等内容参见本节“二、(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9、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联合评级对本次A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A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该级别代表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1、 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2、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本行A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行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本行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本公司董事会;

  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七)发行费用

  ■

  注:以上费用不包含增值税。

  (八)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

  名称: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电话号码:0532-66957767

  传真号码:0532-85933800

  联系人:隋功新

  (二)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宁博

  项目协办人:孙贝洋

  项目经办人:王晓、石允亮、扈益嘉、胡建伟、郑治、李千杰、刘杨磊、李振东

  电话号码:0755-83084016

  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三) 发行人律师

  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凡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

  电话号码:025-83304480

  传真号码:025-83329335

  经办律师:徐蓓蓓、贾仟仞、高歌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电话号码:010-85085000

  传真号码: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立鹏、黄艾舟、刘珊

  (五) 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华伟

  评级人员:张帆、张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10-85172818

  传真:010-85171273

  (六) 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8668888

  (七) 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电话号码:0755-21899999

  传真号码:0755-21899000

  (八) 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住所:深圳市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B座1楼

  开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9589052110001

  第二节 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注:持有人类别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其中已将尚未确权的股份开户类别归类为“境内法人”。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5,555,555,556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根据《关于无偿划转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青国资委〔2020〕28号),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本行5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无偿划转至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本次无偿划转事项已获青岛市国资委批复,尚需按照银行业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实施。

  二、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行不存在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本行亦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安排能够控制本行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即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股东基本情况

  1、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9.00%的股份,为本行并列第一大股东。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7日,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建辉,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政府重大公益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经营房产、旅游、土地开发等服务业及经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业;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与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802.03亿元,净资产为316.88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为8.04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2、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9.00%的股份,为本行并列第一大股东。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为533,61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姜军建,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99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为:“从事机场管理、资产运营管理;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自有场地房屋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业务;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航空货运险;停车场服务;场地房屋租赁及特许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内科(门诊、急诊)、外科(门诊、急诊);中医科(门、急诊);口腔科(门、急诊);住宿、餐饮服务、商务服务、健身娱乐服务;销售:预包装食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安检职鉴培训;售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33.18亿元,净资产为159.96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为3.74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5.40%的股份。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资本为8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杜双华,住所为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发电(有效期限以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准);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冶金产品及副产品、冶金辅助材料、铁合金、五金工具、焦炭生产、销售;煤炭批发经营;金银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设备、汽车及配件(九座及以下乘用车除外)销售;硫酸铵生产、销售;普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912.63亿元,净资产为365.23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为51.80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4.05%的股份。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姜俊平,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1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制造:服装鞋帽,服装辅料,箱包,工艺品,针织品,布料;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农副产品、蔬菜水果、生鲜肉、鲜活海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用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厨卫用品、清洁用品(不含危险品)、体育用品、玩具、钟表眼镜、服装鞋帽、特种服装、服装面料、服装辅料、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零部件,橡塑制品、金银制品;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普通货运;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62.47亿元,净资产为36.92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为3.18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合计持有本行股份40,000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7.20%。

  5、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3.15%的股份。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注册资本为34,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范振晓,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1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园林绿化;室内外装修;水电暖安装;家具制作;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计算机及配件,通讯网络器材,阀门、管件,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电线电缆,管道配件,办公设备,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7.18亿元,净资产为35.89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为3.22亿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合计持有本行股份40,000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7.20%。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本行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0104号);本行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0343号);本行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000602号)。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下转7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公告编号:2020-027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发行人”或“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543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青农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可转债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8月25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 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亿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8、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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