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理财子公司!

首页 > 财经 > 投资 > 正文 2021-05-16

发表自话题:理财公募和私募的区别

【简要回顾:资管新规以前,银行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对投资者进刚兑,预期收益率被禁止使用后,银行理财开始使用“业绩比较基准”。】

首先,业绩比较基准目前在整个行业内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笔者通过对相关文件和各类资管产品说明书中涉及的内容进行整理,总结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本质含义为:对“过往产品业绩”进行总结及测算得出来的数值,目的是供投资者“参考”,和实际收益并不挂钩。此外,银保监体系下的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另有“预测、预判、投资目标”的含义,而证监体系下的资管产品则不含上述意思。

但以上只是理论和理想状态下的业绩比较基准,实际上,现在仍有投资者把业绩比较基准和预期收益率混为一谈,认为业绩比较基准即为实际收益,或至少可以参考的业绩。目前,监管也在致力通过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来让投资者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那就资管机构本身而言,其是否真正做到了配合?

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使用,主要涉及到两个关键点,一是不能隐含“保本保收益”或类似相关的意思。资管新规后,监管对各个资管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方式也尤为重视。二是部分业绩比较基准和浮动/超额收益挂钩,该部分在下文单独论述。

如下图,目前,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单一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以及指数/指数组合型四种。

理财子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以固定收益类和混合类产品为主,截至2020年底,两类产品合计占理财子全部产品的99.73%。而两类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则均以单一数值型为主。

在具体的产品说明书中,业绩比较基准均有明确表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多数单一数值型、部分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还明确表示“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但笔者认为,虽然产品合同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均明示“非保本”含义,但对其的具体审查应当结合多方面,除了合同条款以外,还应关注其他披露的文件内容、推介阶段的宣传术语、以及结果看是否通过各种方式,使实际收益率人为达到或接近业绩比较基准。

就具体的理财产品样本来看,部分理财子用“门槛收益率”的表述,产品说明书中提到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门槛收益率为X%,且门槛收益率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考”,同时在成立公告中披露了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数值和门槛收益率数值保持一致。

总体看,银保监体系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较证监会体系更为宽松相关,银保监旗下的资管产品目前在业绩比较基准、门槛收益率、超额业绩报酬等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和做法,属于证监会此前重点整改和禁止的的内容。

在证监会的规则体系下,对于业绩比较基准、门槛收益率、超额业绩报酬等使用已经经历过较为严格的整改,经过笔者整理,此前证监会明确发文规范的行为包括:

“业绩比较基准”在合同中的实际意义完全不符合投资行业的通用概念。具有使投资者形成“承诺最低收益”预期的客观效果;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条款是否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是否混同使用;

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的,是否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

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是否存在夸大、片面宣传,包括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二、超额收益仍存在全部归管理人的情况,是否“合理”?

【简要回顾:资管新规之前,金融机构往往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所以一方面,监管对金融机构收取业绩报酬予以了肯定,但另一方面就“合理”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再结合资管新规答记者问的内容来看,在过去,金融机构往往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这在刚兑的背景下似乎存在一定的“当然性”,但是放在资管新规的语境下,“破刚兑”和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本质是一样的,若是金融机构仍将100%的超额收益纳入业绩报酬,那就意味着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享受100%的完整收益,但却可能面临着承担100%损失的可能,这是否有悖于“买者自担风险”的理念?业绩报酬最早来源于私募基金实践中的carry概念,证监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均有涉及,结合2020年6月中基协发布的《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业绩报酬指引”),笔者将业绩报酬的目的和本质总结为以下两点: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结合国内外对业绩报酬(carry)的理解,其本质为对基金经理团队进行激励,直接作用到个人,更适合管理规模较小、需要深耕细作的行业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业绩报酬的限制为: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公募基金基本上杜绝业绩报酬。资管新规虽然允许资管产品提取合理的业绩报酬(现金管理类产品除外)。但笔者认为,不同的资管产品的业绩报酬提取应当有所区别,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募集方式。如理财产品区分公募和私募,募集规模的大小将会对业绩报酬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公募产品而言,尤其公募理财产品而言,单个投资经理管理的规模远超业绩报酬所需要的精耕细作规模水平,此外很多产品仍然聘用第三方作为投顾,本质上违背业绩报酬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公募产品即便允许即便稿酬需要控制比例20%以内,且需要属于完全自主管理的产品类型。底层资产配置。银行理财配置的多为固定收益类资产,且属于配置型为主的话,业绩报酬是否能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利益?业绩报酬的激励对象。银行理财的业绩报酬归属于管理人而基金经理团队,对投资经理的激励作用能有多大?在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的16家理财子的产品样本中,有7家理财子的产品存在浮动/超额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100%归管理人,有11家理财子的产品80-100%归管理人,具体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到,目前:(1)有8家理财子的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明确表明“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2)单一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均可以作为浮动/超额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前者按数值本身提取,后者按照一般上限提取,低于下限不提取,处于上下限之间按较低比例提取或不提取;(3)在不收取浮动/超额管理费的11家理财子具体产品中,超过一半的产品属于母行迁移产品。


三、目前摊余成本法是否涉及“过度使用”?

【简要回顾:资管新规以前,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并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使得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为此,我们首先以摊余成本法的使用作为切入点:

1.和理财产品估值相关的核心文件

和理财产品估值相关的文件包括资管新规、“720补丁”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1)根据资管新规及“720补丁”,能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包括: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三是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且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的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四是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据了解,目前多家理财子在产品设计上仍以“尽量使用摊余成本法”的理念为主,核心原因是在摊余成本法计量下,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该种估值技术的使用会导致产品净值表现十分稳定,净值走势几乎为一条平稳向上的直线(如图)。


所以,对于我国曾经享受过刚性兑付的投资者而言,该类估值技术所呈现的产品净值走势呈现出“稳健”特征使其更容易接受,相对应的,长期以来,资管机构也更倾向于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2)按照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看,其规则内容实际上严于资管新规和估值指引,因此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监管给予资管机构的一项福利,但是具体使用摊余成本估值的过程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

资管新规自身的漏洞;类似ABS和私募债流动性不好信息披露不够严格的产品反而都全部采用摊余成本估值,同时又因为是标准化资产,可以期限错配。错配、摊余成本估值、流动性差三者结合起来,最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解决流动性和估值差。当然这是资管新规允许的操作,具体到每家理财机构而言,也无可厚非。

部分机构使用不够规范,资管新规后已有机构因此事由被处罚。

2.金融资产如何确定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的使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册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可划分为三类,分别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上分类是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业务模式来进行划分的,划分流程如下图:

3.目前,16家理财子的理财产品在估值方法上的使用情况:总体来看,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具体金融资产估值方法的使用均为“模糊描述”

我们以部分封闭式产品样本为案例,梳理了100多含有摊余成本估值的产品。模糊”的主要原因包括:(1)目前,披露底层资产持仓情况的理财产品很少,无法进一步判断具体底层资产这主要和各家披露方式、内容、时间不一有关。关于具体底层资产的披露方式,大致有三种:(前期)在部分产品说明书中直接披露部分具体底层资产(而非大类资产及比例),一般是披露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情况。如中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兴银理财、苏银理财、南银理财、杭银理财。(前期)在成立公告种披露,多数理财产品的成立公告仅披露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代码、成立日、募集规模等,不涉及底层,但是也有披露底层大致情况的理财子,如工银理财、宁银理财。(成立后)在投资管理报告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产品基本信息、期末前十大资产投资明细等,就理财子已披露的情况来看,基本均涉及具体底层。此外,也有在上述三种的方式中两种或三种均披露的情况,只不过披露的完整度存在一定的差别。根据当前比较泛化的信息披露,我们便无法对产品估值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2)目前理财子在估值方法的使用上,描述也较为简单模糊

如仅区分债券和债权类资产,债券类资产的估值描述为“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债权类项目的估值描述为“非标债权类项目以摊余成本法估值;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就估值相关规则层面来看,在固定收益类证券(含标和非标)的估值中,不排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况,再加上现在仍处于过渡期内,可使用摊余成本法的第三个“关于过渡期内的优惠”,因此资管机构大有可能充分利用该条款发行产品。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估值方法描述模糊和底层资产披露不够全面和明确,我们就无法将把资产和估值方法进行对应,无法进一步判断理财子是否充分运用可适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优惠”并且是否达到条件要求,比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所使用的估值方法是什么?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的资产组合的久期是否长于封闭期的1.5倍等问题。另外,在16家理财子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一家理财子在其某支产品说明书中无“估值方法”内容的规定。


四、风险准备金是否涉及弥补投资风险?

【简要回顾:资管新规之前存在部分机构从管理费收入中额外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从部分理财产品中提取投资风险互换金,用于调节收益、弥补部分投资人面临的投资风险,属于刚性兑付。】

标签组:[投资] [理财] [理财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 [基金估值] [摊余成本

上一篇关于信托新规,看这一篇就够了!_非标

下一篇中国基金投资基本知识问答:(一)基础知识篇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推荐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