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一支行职工挪用资金超800万!诱导40名客户买理财

首页 > 财经 > 银行 > 正文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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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木某某的作案细节。2014-2020年,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导”40名客户购买理财,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等,共计挪用客户资金804.32万元,最终被判刑11年。

据其他相关判决书显示,上述客户均对该支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本金及利息,虽然该支行提出了异议,但法院最终判定该支行赔偿上述客户全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支行目前已赔付了上述客户本息共计861.75万元,现该支行要求向木某某追偿上述本息的同时,还要求向其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等多项费用。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银行职工“指导”40名客户买理财,

挪用资金超800万

据上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木某某,女,1966年10月16日生,是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

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40名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共挪用客户资金804.32万元。

木某某具体是如何进行犯罪活动的?

据上述40名客户中的“50后”刘某某相关判决书显示,木某某在“指导”刘某某通过多媒体终端机购买理财产品中,利用刘某某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刘某某的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银行卡中。

与此同时,木某某还向刘某某出具了加盖有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称,刘某某在木某某处共购买过三次理财产品,相关金额分别为10.3万元、10万元、6万元。不过,对于木某某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转走之事,刘某某表示并不知情,更未积极配合。

2021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随后,木某某表示不服,并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银行赔偿本息

上述40名客户的损失该由哪一方赔付?

据多则判决书显示,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40名客户(受害人)先后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农行赔偿因木某某犯罪行为导致的相关本息损失等。

在刘某某相关判决书中,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表示,刘某某并非善意相对人,相反其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在本案庭审中,该支行称其已经举证证明,刘某某有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得本金收益返还的经验,但在本案办理转账业务时,其本人既未妥善保管身份证、密码、银行卡,在办理业务时甚至无视超级柜台操作时的“重要提示”“警方提示”乃至语音提示,既不核对收款方账号、收款方户名、转账金额,也不通过超级柜台、人工柜台以及农行提供的95599客服热线查询其对超级柜台操作的结果。

该支行称,因刘某某并非善意相对人,木某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对于木某某的职务代理行为,农行有权以对木某某职权范围的限制予以对抗;木某某无权代理农行与刘某某订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归属由农行承担。

而法院认为,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等,

法院不予支持

据上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已经赔付了上述客户本息共计861.75万元,现该支行要求向木某某追偿上述本息的同时,还要求向其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木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对于客户的损失经华坪县人民法院一审及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判决由原告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赔偿客户本息。

同时,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对外承担了因工作人员木某某故意造成的客户损失的本息。因此,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可以向被告木某某追偿,该支行请求被告木某某赔偿其赔付客户本息861.7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该支行主张木某某赔偿已赔付客户本息的资金占用费,赔偿在赔付客户本息诉讼中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3.43万元及该部分费用的资金占用费,赔偿在赔付客户本息诉讼中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28万元及该部分费用的资金占用费,赔偿本案律师费4.75万元及该部分费用的资金占用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限被告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支付赔付款861.75万元。同时,驳回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二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被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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