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首页 > 综合 > 正文 2021-05-24

发表自话题:股权金额怎么算

除了所得税和印花税,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上述两种税是可能被征收的。

一、土地增值税

创业者阿创,有意收购水泥公司的一块土地。经初步接洽及尽职调查,双方决定展开交易。具体交易结构是,由水泥公司出资设立新公司,并以土地作价出资到新公司,再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阿创。

双方之所以采取上述交易结构,是因为在直接交易土地使用权时,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而直接交易水泥公司的股权时,阿创可能承担水泥公司的或有债务。如果水泥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新公司,那么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免缴土地增值税;阿创收购新公司的股权时,通常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而且新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或有债务较为可控。

上述交易结构很巧妙,但也存在一个隐患,那就是股权转让时并非一定免缴土地增值税。而阿创在交易前的尽职调查中,并未就土地增值税的免缴问题对税务部门进行访谈,导致了税务隐患。果不其然,正当双方全面展开交易之时,水泥公司被税务局告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双方不解,认为股权转让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惯例应当免缴土地增值税,而本次交易中为何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呢?但无论双方如何辩解,税务局的决定不予更改,税务筹划宣告失败,整个交易也告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双方损失巨大。

其实,关于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做出批复,认为如果股权转让的真正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则应当补缴土地增值税,某些地方税务局也曾出台类似的规定。根据我们的经验,上述批复和规定在实践中较少适用,买卖双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时,被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案例比较少见。

但审慎起见,我们建议买卖双方在进行类似的交易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征询: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时,究竟是否可能被征收土地增值税,以确保项目交易的顺利进行。

附:相关规定

(1)作价出资与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4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5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第8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1条规定,“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3条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1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第3条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规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规定,“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的增值税问题,因其复杂性和争议困扰着交易中的参与者(包括创业者)。为此,我们整理了大量的法规,并对税务部门进行了咨询,目前已有一些阶段性研究成果,供大家继续研究和工作时参考,也请各位税务专家斧正。

营改增之前,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之前,股权转让涉及的流转税为营业税。根据原有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股权转让涉及的流转税变为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是否继续不征呢。答案是不尽然。下面我们根据36号文等规定,对股权转让中的增值税问题,按照转让主体、转让标的两个层面,逐层进行分析:

1.转让主体

36号文对个人及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做了不同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未被免征增值税。

关于股权、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详见下文。

2.转让标的

根据36号文,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应缴纳增值税。

上述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

上述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等。

上述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有价证券及外汇等。

上述有价证券,显然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是否包括股份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新三板挂牌股票呢?我们将在下面进行分析。


(1)上市流通股(包括解禁后的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解禁后的限售股),毫无争议地属于有价证券,因此转让该等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赘述相关规定。

(2)新三板挂牌股票

某些股份公司的股票虽然未上市交易,但可能在新三板挂牌交易,那么该等股票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呢?

有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属于上市企业,其股票也并非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其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对其股票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也有人认为,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实际上具备上市公司的某些属性,其股票可以挂牌交易,也应当属于有价证券,对其股票的转让应当征收增值税。

可见,对于新三板挂牌股票是否有价证券,以及对其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存在争议。我们为此咨询了上海税务部门,该部门口头告知,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交易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上述咨询仅为口头咨询,而且社会上对于该问题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争议看似仍将继续。

我们目前倾向于认为,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交易被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我们已对税务部门进行书面咨询,在得到书面答复后将与大家进一步分享。

(3)未上市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其股份的载体也为股票。那么该等股票是否也属于有价证券呢?

我们尚未在相关规定中发现有价证券的权威定义,但某些规定(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将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别表述。而江西省国税局更是直接规定,“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参照上述规定,股份公司未上市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对其转让应不征增值税。

行文至此,我们总结一下上述内容,(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2)上市流通股(包括解禁的限售股)的转让,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3)新三板挂牌股票是否属于有价证券,以及对该等股票的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尚有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征收的可能性较大;(4)至少就增值税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不属于有价证券,对转让该等股权、股票不征增值税。详见下图: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仅是我们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不同税务部门针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或解读可能不尽不同。因此在具体的股权转让项目中,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就增值税的征收问题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征询。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原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2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1)增值税征收范围(销售服务-销售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转让有价证券)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转让新三板挂牌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未上市股票是否有价证券,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3号)第六条规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4)股票转让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四、金融业 4.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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