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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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股票与债券收入分配形式

原标题: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二零年六月

  股票简称:宇新股份    股票代码:002986

  HUNAN YUSS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A-2地块第7栋16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83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1,334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王鹏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公司其他52名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胡先念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0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为胡先念,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胡先念、曾政寰、倪毓蓓、张林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其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其在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其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将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30%。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计划于上市后三年内,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分配方式,以此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2、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预计公司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30%。如公司利润水平快速增长,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分红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未来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4、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分红回报规划的修改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6、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公司计划于上市后三年内,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分配方式。以此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享。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20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83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为2,550.60万股,网上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余股79,601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包销金额为318.32万元,包销比例为0.28%。发行价格为39.99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 45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宇新股份”,股票代码“002986”,本次公开发行的2,834.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6月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赘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6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宇新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9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334.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34.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834.0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0年6月2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先念先生,持有公司40.00%的股份。

  胡先念先生,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大庆石油学院炼制系毕业,后培训获美国北弗吉利亚大学MBA学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9月至1992年3月在中石油辽河油田石化总厂加氢裂化车间担任工人、主操、班长;1992年3月至2005年11月历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加氢制氢车间班长、工艺员、生产主任、环保溶剂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湖南中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5年12月至今担任湖南长岭石化科技开发公司董事。2009年10月起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兼任宇新化工执行董事,宇新新材料董事长。

  胡先念在石化行业拥有30年以上的生产与技术研发经验,曾参加国家“八五”重点攻关项目焦化蜡油加氢作催化原料组合工艺的研究,获得中国石化“科技进步二等奖”,多次获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其带领科研团队开发的烯烃加成法一步合成乙酸仲丁酯的新工艺生产技术,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取得了20余项发明专利,曾获得“广东省惠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湖南省第五届青年科技奖”、“国家专利发明优秀奖”、“专利发明协会专利金奖”等荣誉;曾两次当选岳阳市人大代表,并获评“岳阳市改革开放三十年改革创新奖”、“湖南省优秀青年企业家”、“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8,122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834.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39.99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4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3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审计的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1,420,23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100,981,715,0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908.05531倍,高于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5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280381%,认购倍数为3,959.13569倍。本次发行余股79,601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3,183,243.99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3,331.6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5月2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2-1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13,331.66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10,50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580.00万元,律师费用557.5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合计694.11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70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55元。(按照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及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7元(按照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见附件),其中2020年1-3月及2019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于2020年5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上市后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每股收益和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按本次发行前数据计算。

  (二)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4,580.07万元,流动资产为74,679.92万元,流动负债为10,677.08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01,229.8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长41.03%,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在建工程投入增加,支付的设备预付款项大幅增加,以及支付的原材料预付款有所增长,进而导致流动资产大幅增长。

  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9,815.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61%;营业利润2,791.8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77%;利润总额2,810.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6.4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2,714.7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3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320.5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02%;基本每股收益0.32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27.37%。公司2020年1-3月,利润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2020年1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异辛烷和甲基叔丁基醚的市场需求、市场价格有所降低,进而使得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54.0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030.65万元,下降幅度较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7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0.82元,主要是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下降较多所致。

  2020年4月,受多重因素影响,国际油价出现历史不遇的暴跌,对全球石油化工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公司经营亦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结合下游行业趋势及目前在售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6月实现收入115,000.00万元至120,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38%至26.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00.00万元至7,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90%至28.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00.00万元至6,7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31%至29.03%。公司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4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本公司已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翟平平

  电话:021-35082179

  传真:021-3508215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宇新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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