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想说爱你不容易

首页 > 财经 > 投资 > 正文 2021-06-08

发表自话题:战略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

笔者服务数十家创业公司,主要从事股权相关业务,经常也会为创业企业的股权融资出谋划策,深知外部资金对于创业企业的重要性。但是对于投资合同,我们很多创始人或者企业家都非常感冒和头痛,一般呈现两种极端状态:

一种十分谨慎,觉得如此复杂、晦涩的条款都有问题,都在给自己下套,战战兢兢不敢轻易承诺,最后丧失了最佳的商业合作机会;一种是只要拿到钱,无论多厚多复杂的合同,看都不细看,一知半解就草草签署了,搞得投资机构很紧张,担心创业者只是为“圈钱”,同样最后很难合作或者即使勉强合作后期问题也会很多。实际上,笔者看来,对于上述两种态度都不可取,创业者与投资机构的关系应该各取所需,互惠互利

产业资本的合作本就应该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共赢。落到实处,笔者认为签署是正规的投资合同一切合作的前提基础。所以今天有必要和大家谈谈投资合同六个重要条款——公司治理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反稀释条款、创始人限制条款、保护性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

(一) 公司治理条款

当下活跃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者,主要分为财务(金融)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本文主要指财务投资者,也就是投资通常不会控股,不会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是会在公司治理层面取得一些权利,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此次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若干(通常为单数)名董事组成,投资方有权提名或委派壹名董事,标的公司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这个公司治理条款笔者认为要看投资机构的投资额度,如果是非常小的投资额度未必一定要允许投资机构介入公司董事会。从另一个角度看,投资机构在一定的估值溢价情况下投资公司,介入公司的治理也是合理的,并且可以帮助创业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一般这个条款会捆绑一票否决权条款,比如一些重大事项需要投资人指派的董事通过方可执行。

(二) 股权回购条款

股权回购条款是股权价格调整条款(即对赌条款)的一种调整方式,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首先就是条款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52条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就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目标公司为了融资而与私募进行充分磋商,通过约定一定情形下私募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及要求获得补偿的条款而引入投资,目标公司(股东)虽然有溢价回购股权的义务,但是承担此等义务仰赖于约定情形的出现,并非是必然发生的;同时,私募在投资时也承担了溢价发行的成本,符合公平原则。只要股权回购条款是在双方自愿,没有损害任何第三人利益且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该等条款就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有效要件,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一般在投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表述『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完成后n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或出现其他赎回情形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赎回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赎回价格为投资金额加上每年x%的内部回报率』


笔者认为关于此条款,对于创业者而言不必过分纠结,一般的投资合同都会涉及该条款,这也是对于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但是创业者需要量力而为,不能什么条件都拿来赌,而且要从实际出发,因为创业项目自己最清楚,切不可盲目许诺。另外笔者提醒创业者不要只着力被动回购,就是对赌条款触发的回购”,也可以主动约定回购,比如在某些条件下,主动溢价回购将部分股权收回换取更大的资源。另外提醒创业者一定要注意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回购价格和投资人的行权期限,不能无限制地给予投资人任意选择权,必须加上投资人的行权期限,要么走,要么留下来继续同甘共苦。

(三)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该条款主要是财务性质条款,到底是完全棘轮条款还是加权平均条款计算起来的权益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建议投资者在遇到财务性条款时一定要聘请财务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解释,切勿轻易承诺。

(四) 创始人限制条款

对于财务投资者通常不会选择控股企业,所以在投资的时候自然会十分关注创始人团队。俗话说事在人为,一般投资者会在投资合同中对创始人设立限制条款,主要是竞业限制、权益限制和分期成熟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创始人从事竞业禁止业务以及保持核心团队、管理层的稳定。】


(五) 其他保护性条款

对于投资人而言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通过创业者的商业计划书(BP)了解到项目,然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深入到项目,但是对于企业的了解还是非常有限,自然需要一些保护性条款的保护,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对于创业者而言太多的限制会影响到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影响到项目按自身的计划发展,不一定对企业有利。所以这个条款笔者建议创业者可以和投资人谈判减少限制,而不是取消。比如增资、减资、变更公司董事会人数、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经营范围等一些绝对重大事项需要投资人同意,另外一些日常的公司经营决策等事项可以由创业者自行决定。

(六) 清算优先权条款

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在发生被投资公司清算的情况,偿付债务后的清算财产,优先由投资人分配(投资金额加上一定的回报),分配后的余额由投资人和其他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再次分配。一般分为不参与分配优先权、完全参与分配优先权、附上限参与分配优先权三种情况。这里提醒创业者对于清算事件,一般投资合同会表述【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以上事件可以被视为清算】,这与《公司法》上的清算不是一个概念,需要注意。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浅薄意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思考。对于创业者,学一些投融资知识一定有备无患:如何不卑不亢,和投资人谈判;如何运筹帷幄,拿到投资机构的资金顺利帮助企业在市场上闯过一个又一个的关卡,实现双赢才是制胜之道。

标签组:[投资] [股权] [风投] [创业] [公司治理

上一篇{财务管理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策略及操作实务

下一篇股权融资:投资机构与企业家的联姻_债权融资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推荐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