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如何确定?

首页 > 财经 > 投资 > 正文 2021-05-24

发表自话题:股权金额怎么算

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影响评估值。持股比例确定错了,评估结论就错了。如果在持股比例问题上,不同的情况一个标准。应有的资料只是收集不核查验证,或者没什么标准或框架,就会很危险。怎么用一整套依据、逻辑来判断持股比例呢?我们梳理一个小结,没有尽头,只有路口。

一、收集并核查验证资料

1、营业执照看什么?

注册资本金额

有的也有实收资本金额

日期

2、验资报告

3、章程看什么?

(1)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看有数字的地方,关注持股比例的特殊约定

(3)看修改章程的路径有什么?

4、公司股东名册

5、工商登记

6、实收资本看什么?

看结构:看实际结构比例。一般没有几笔账,应看缴款原始凭证,注意识别实收资本口径金额。


二、同股同权

(一)概要

1、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组成。

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分通过同权和同股不同权。

3、同股同权怎么处理?看一个判例。


(二)案情简介

1、李汉忠原持有兴安宁公司100%的股权。2007年5月下旬,李汉忠引入侯长清、朱志勋参股兴安宁公司,约定将兴安宁公司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侯长清、朱志勋各25%。 2007年7月末,侯长清通过银行汇给李汉忠500万元。

2、为明确各自权益,各方对兴安宁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同意在侯长清出资时以4000万元确定兴安宁公司资产。根据该评估,500万出资持股比例应为12.5%。

3、2007年9月7日,兴安宁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注明股东比例为李汉忠50%、朱志勋25%、侯长清25%。

4、后兴安宁公司因煤矿整合关闭,公司在清算中确认侯长清占16%的补偿款份额。

5、侯长清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按公司章程约定25%的比例分配整合款。李汉忠、朱志勋共同答辩称,由李汉忠转让煤矿25%的股权给侯长清,侯长清需出资1000万元,但侯长清实际仅出资500万元,依照其出资比例,仅占兴安宁公司12.5%的股权。


(三)判例结果

本案历经山西省忻州市中院一审、山西省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最终认定应当以侯长清实际出资500万元,确认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2.5%,并按此比例分配权益。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材料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证据,但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因此,应当以评估报告确认股东出资比例确认侯长清应支付1000万元以获得公司25%的股权是适当的。由于侯长清实际出资500万元,故应确认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2.5%,并按此比例分配权益。

同股同权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章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口径,看实收资本。


三、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必须是有约定的,这个约定就是章程,《公司法》总是说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暂时未发现有其他资料可以做同股不同权的依据。在收取资料时,最好结构性的确认:关于持股比例的资料就这些了,清单如下,盖章签字确认资料清单。

四、重点:核查验证核心资料

资料有重要的和次要的之分。什么是重要的?就是决定性的,倚天一出,谁与争锋?的资料。是什么?

设权性是决定性的,有:章程、验资报告,结果是实收资本。证权性和对抗性是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他的重要性在下降。所以重点核查验证的资料很明确是决定性的,从过程和结果看章程、验证报告和实收资本。是本文的眼。


(一)章程看什么?

1、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记载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对股权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转让股权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所记载的有关股东身份的内容应当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

2、看有无特殊约定。


(二)验资报告看什么?
1、真实性。看原件了吗?复印件是原件的复印件吗?直接照原件呢?照完打出来盖章了吗?交叉验证了吗?

2、看结构。重点看验资后的整体股权结构比例。

3、看口径。注重进入实收资本的结构性金额。

4、看资质。验资单位和审计师。


(三)实收资本看什么?

看结构比例。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比例与股东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时,若系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的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


五、利润分配一定按持股比例吗?
持股比例确定后,分配比例呢

NO

(一)案情摘要

《10. 26协议》约定科美投资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而该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股权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

《10.26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16%,国华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后,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


(二)判例结果

根据上述内容,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作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该1000万元已经根据《10.26协议》约定足额出资,依法进行了验资,且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故该1000万元系有效出资。

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投资公司的500万元出资最初是作为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并非注册资金,后转入启迪公司账户,又作为投资进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完成增资,当时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500万元作为1000万元有效出资的组成部分,也属有效出资。

按照《10. 26协议》的约定,该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启迪公司。启迪公司作为科美投资公司的股东按照《10.26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的约定持有的科美投资公司55%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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