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是如何分配?

首页 > 财经 > 投资 > 正文 2021-04-30

发表自话题:股票债券基金的相同点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对这类投资性财产的分割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且,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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