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投机的区别_陶博士2006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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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投资 投机 理财的区别

投资与投机的区别

陶博士

 

  一、区别投资与投机的唯一标准

  关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历来有争论。有观点认为,短线操作就是投机,不可能是投资;也有观点认为阶段性投资也与投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与此相对应的,认为长期持有就一定是投资。本人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我认为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不在于时间长短。

  巴菲特是公认的价值投资者,以成功实践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安全边际”概念而著名。巴菲特频繁使用过的“套利”操作其实是一种短期行为,但确实是根据标的内在价值而进行的短期操作,应该属于投资行为。巴菲特的成功实践可以轻易驳倒那种认为短期操作就一定是投机行为的观点。

  我个人提出区分投资与投机的唯一标准在于是否基于标的内在价值的偏离。我觉得如果是以低于标的内在价值而买进、高于标的内在价值而卖出就是投资行为;反之,如果操作行为与标的内在价值没有任何关系,就应该是投机行为。

  而标的内在价值的衡量,可以根据价值投资(基本分析)来做判断,也可以从技术分析的角度来进行。

  从技术分析的角度进行内在价值的判断,即从技术分析的角度看股票价格也可以具有“安全边际”,这可能是我个人独创的新观点,将在以后的文章中陆续阐述。

 

  二、基于内在价值的阶段性减持属于投资行为

  我想很多价值投资者都会认同从基本分析的角度来进行内在价值的判断,当价格大大低于标的内在价值时,如果买进就称之为具有安全边际。这一点已经得到众多价值投资者的认同和实践。我也非常同意这种观点。

  但是,当价格大大高于标的内在价值,如果进行阶段性减持,就一定是投机行为吗?我不认为如此,我觉得“以大大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买进”与“以大大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卖出”是一种完全对称的行为,都是基于是否偏离了标的的内在价值,这二者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应该属于投资行为。

  当然,传统上的价值投资者基本上只认同“以大大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买进”的行为,不太同意“以大大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卖出”的行为,而提倡长期持有的策略。这是可以理解的。众多成功的价值投资大师反复告诫我们,长期持有最好公司是最好的操作策略。我个人也非常认同这种观点。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长期持有最优质公司”这种策略就肯定一直是最正确的投资行为。

  第一,理论是不断发展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所以理论“创新”才更加受到人们的欢迎。巴菲特是格雷厄姆的学生,是格雷厄姆安全边际理论的忠实执行者。但巴菲特还吸收了费舍怎样选择成长股的理论,巴菲特说自己有85%像格雷厄姆,有15%像费舍。如果巴菲特严格执行格雷厄姆的理论,而没有结合费舍的理论,就不会有今天取得巨大成功的巴菲特。

  第二,我始终觉得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其适应性和应用范围,就像牛顿定理没有动量定理适用范围广是一样的道理。巴菲特提倡长期持有策略,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有源源不断的新资金需要买股票,而好股票的数量和时机是有限的,因此原来已经买进的好股票采取长期持有策略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或者说,长期持有策略更加适合于巴菲特那样的大资金。对于小资金者,卖出暂时已经高估的投票,买进暂时处于低估的股票,是非常必要的策略,此时,不能说阶段性减持行为是一种投机行为。

  第三,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正确地判断出哪些公司是最好的公司。或者说,作为一个已经功成名就的世界成功投资大师,他依靠其成功的判断而出名了,是有一定原因的。我认为,最大的原因是他们的视野比一般人要宽广。作为大多数普通的投资者,由于视野不够宽广,如何判断一家公司是值得长期投资的好公司,是比较困难的。普通投资者如果判断错了,进行阶段性减持,转而买进其他大大低于内在价值的标的,此时,也不能说阶段性减持行为是一种投机行为。

  第四,最为重要的一点,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够永远地成长,总会有处于低谷的时候。从超长期来看,任何一家公司都会有周期性的波动。如果判断一家公司已经不可能继续稳定成长,或者说是到了上升周期的末期,此时进行阶段性减持,也不能说是一种投机行为。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把握住一家公司的一段上升周期的行为,就应该属于投资行为,即阶段性减持行为如果是基于内在价值的偏离,就不应该归属于投机行为。

  第五,从巴菲特的实践来看,“以大大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买进”与“以大大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卖出”(阶段性减持)都一直是巴菲特不断在操作的行为。根据巴菲特控股的伯克希尔公司从1977~1994年所投资上市公司的数据,巴菲特普通股投资组合个数呈现非常的变化规律。如下图所示。1977~1994年期间,经历了1980年左右的股市低潮、1980~1986年的牛市、1986~1987年的股市高点及随后的大调整。从巴菲特持有的上市公司可以看出,在1977~1980年,巴菲特是不断增加自己投资组合的公司数量,从1981~1987年又是在不断减少,直至1987年最少只剩下三家公司的股票(首都/美国广播公司、GEICO和华盛顿邮报公司),从1988~1994年又开始不断增加自己的投资组合的个数。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以大大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而卖出”的阶段性减持行为,对于资金量大小不同的投资者,对于不同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不能完全归属于投机行为。至于能不能准确地判断出标的的内在价值,则是另外一个话题。我们不能以“人们很难判断出标的的内在价值”和“人们曾经做出过错误地判断”为理由来认定阶段性减持行为一定属于投机行为。 

标签组:[投资] [巴菲特] [格雷厄姆] [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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