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日记案的违法所得金额,为何从7000万元变为700万元?

首页 > 社会 > 法制 > 正文 2021-04-26

发表自话题:金融外汇是合法的吗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师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

  广强| 个人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1.很多人疑惑,花生日记不是前年被处罚过一次了吗?为什么今年又被处罚?

  这次,花生日记因涉嫌传销被罚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字最终确定,共计904万元,其中罚款是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是75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是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详见穗海工商处字[2021]4号)

  不过很多人都记得,早在2019年3月份,花生日记就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过处罚决定(穗工商处字〔 2019 〕 13 号),当时的处罚决定可谓是天价罚单,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456万元。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从内容上,处罚的传销行为时间都是一样,认定的传销组织层级,法律规则等等事项也是都是一样。

  有人疑惑,这算不算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理?并非如此。

  因为2019年的7000多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花生日记提起了行政复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就撤销了该份处罚决定,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相关决定。而在 2021年海珠区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不是重复的决定,而是一份新的处罚决定,据媒体报道,这一次,花生日记表示不再复议,认缴认罚。

  

  2.金额为何从七千多万变成七百多万?

  罚没金额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对于违法所得金额认定的减少。

  观察两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花生日记传销基本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包括收取相关的会员费,组织层级人数等等皆没有重大的变化,而且两次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都是150万人民币。关键的不同点就是两次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一样,第一份处罚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是7000多万元,第2份则是754万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传销违法类案件中,违法所得都应该予以没收,另外还可以单处罚金。在第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7000多万元违法所得的认定有相对详细的表述。其谈到,本案当中涉及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当事人收取超级会员 99 元升级费用所产生,合计共 717453 元;第二部分是当事人通过设定层级发展会员并通过下级会员购物所产生的佣金作为层级计酬依据所谋取的非法利益。经调查取证,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其花生日记 APP 平台的运营,共结算订单数 94253801 条,产生佣金总额 401935073.49 元(已扣除淘宝中国收取的佣金服务费)。

  对上述当事人通过传销方式产生的违法佣金数,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均视为非法利益。但是基于本案为开发花生日记 APP 平台并制定具体传销营销模式的主体,非其名下的运营商及超级会员,故办案人员主张平台名下运营商及计提佣金的两级超级会员合共 82%的佣金数不计入当事人实际获利当中,仅将当事人实际获取的 18%佣金数,即 72348313.23 元,作为其通过传销手段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两项总和7300多万元。办案部门对此数据,收集了相关人员的口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

  而在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其描述没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那么详细,只谈到,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记APP平台发展了31530个运营商,21534555人会员,其中组织结构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层级的会员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会员人数的99.82%,层级最多的组织链条已经发展至51层。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得违法所得754万元。

  

  3.对于传销案件的借鉴意义

  曾杰律师认为,对于传销类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该案具有比较典型的借鉴意义。首先从大范围角度来看违法所得的收入,在传销类案件中主要就是指收取会员费、入门费的收入,以及通过团队计酬或者层级性返利所获得的相关非法收益。

  这两部分收入被认定为传销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包括在传销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司法实践的认定原则也是如此。

  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也就是说在传销类案件中,违法所得必须是通过传销行为获得。只不过在行政违法的传销中,这种违法所得是通过传销这种非法的经营模式获得,而在传销类的犯罪中,相关违法所得,就是一种对他人财物的骗取。

  因此律师在办理这类传销类案件中,应该注意对违法所得相关计算方式的审查,违法所得在案件中到底涵盖哪些行为?是否有存在一些行为并不是通过传销行为,而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就不能被计算进入。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研究员卢捷培对相关平台涉传销活动相关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2.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3.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4.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5.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6.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7.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标签组:[法律] [非法集资] [法制] [微信传销] [曾杰

上一篇捷凯金融外汇不出金?

下一篇炒外汇能挣钱吗?

相关阅读

相同话题文章

推荐内容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