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2017年)解读之供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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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自话题: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原标题: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2017年)解读之供需比

北极星售电网讯:读者需要先熟读以下资料:

1、《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2、关于2017年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0[2016]308);

3、2017年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及电力批发交易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784号;

4、粤经信电力函〔2016〕292号文。。。

2017年市场交易组织有关事项的安排(有删节)

一、市场组织管理

1.电力用户(包括大用户、一般用户)进入市场准入目录后,必须在交易系统内完成市场注册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包括大用户、一般用户)还需在交易系统与售电公司完成购售电关系确认,否则无法参与市场交易。

2.电力用户必须全电量进入市场,其中,电力大用户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或在批发市场通过年度协商、月度竞争交易方式购电,一般用户只能向售电公司购电。电力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同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购售电合同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签订。

3.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订跨年或多年购售电合同的,需按照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要求,每年末在交易系统对次年双方购售电关系进行再次确认,确认后的购售电关系有效期持续至次年末,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有效购售电关系开展交易组织和结算。

4.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每月下旬组织次月集中竞争交易,具体时间以交易通知为准。

二、市场交易管理

1.为控制市场风险,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由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分别对申报协商电量进行交易校核和安全校核,年度协商交易结果以校核结果为准。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调整的协商电量,由相关交易方按照免责事项处理。

2.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按照考虑安全约束条件的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方式成交,按照“月结月清”的偏差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交易参数k0暂定为1.25,k1暂定为0.25。

3.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当天交易中心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三个工作日内调度机构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对无约束交易结果有调整的,交易中心会调度机构进行出清调整,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并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的成交电量以调整后出清结果为准,成交价格维持无约束交易结果的统一出清价格不变。

4.根据2017年度双边协商签订情况,为保障月度竞争交易秩序,B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在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申报价差暂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

5.月度集中竞争电量可分三段申报,每一段申报电量占总申报电量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每一段申报电量不得少于100万千瓦时。总申报电量低于100万千万时,该交易单元按一段进行申报。

注:3月份竞价时,单段最低电量为400万千瓦时,小于400万千瓦时的报价不作为出清计算依据。

6.售电公司销售电量上限根据资产总额确定。售电公司通过年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竞争等方式累计购电量达到销售电量上限的,必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补齐资产缺额,逾期未补齐的,不得继续在市场购买电量,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售电公司自行承担。

7.同一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总电量的15%(注:2月份竞价已改为20%),视为关联企业的多个售电公司申报量之和同上处理。适时建立关联售电公司目录,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三、市场结算

1.对于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月度结算所对应的代理用户,在次月月度集中竞争需求申报截止日及之前已在交易系统确认购售电关系的,纳入次月批发市场结算范围;次月需求申报截止日之后确认购售电关系的,不纳入次月批发市场结算范围,交易中心据此对售电公司开展偏差结算。根据2017年2月份月度竞价交易工作安排,纳入2月份批发市场结算范围的购售电关系应在1月15日前完成交易系统确认工作。

2.当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用户用电设施受损、实际运行中出现计划外的公用输配电设施向用户供电受限、用户按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的情况,并导致电力用户出现负偏差的,可由地市供电局提供证明文件免于偏差考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出现上述免考核原因时,可剔除免考核用户的影响,以剩余代理用户用电量对售电公司进行偏差考核。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3.因欠缴电费、交易违规等被暂停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的一般用户,将按照全电量执行月度偏差考核。对于售电公司的代理用户,若出现暂停交易资格的情况,将该用户与其他代理用户分开考虑,对该用户单独计算偏差电费。

4.对于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如果未参与过2017年双边协商交易以及2017年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也未与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确认2017年购售电关系,则将这部分用户视同暂不参与市场的准入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销售目录电价计算,不参与电量偏差考核。

5.对于同一个发电单元内有不同上网电价的机组,结算时按各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将发电单元市场电量分配至各机组。

交易类别:

双边协商(长协)

月度集中竞价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参加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参加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大用户视同一般用户。

第二十九条一般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第六十七条电力大用户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

次月需求增量=次月用电需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若电力大用户次月用电需求大于其次月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差额部分为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

若电力大用户用电需求等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为0。

若电力大用户用电需求小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为0。此时,等比例调减所对应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并以调整后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为发用双方事后结算的依据;电力大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较申报用电需求的差额部分,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第六十八条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申报所代理全部用户的次月用电需求。

第六十九条省内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选择物理执行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协商交易总量),则剩余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初期,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均默认为物理执行,条件成熟时可选择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

第七十条省内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按照年度与月度市场供需比一致的原则确定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的上限,减去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得到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月度市场交易平均小时数=月度市场用户总用电需求/B类机组扣除检修后的总可用装机容量燃煤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上限=燃煤发电企业扣除检修后的可用装机容量×月度市场交易平均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B类中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参照煤耗最低的燃煤发电企业确定市场电量上限。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月度市场电量上限-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二)根据各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计算各发电集团所占的电量市场份额。当电量市场份额不满足集中竞争交易有效开展的要求时,则调增k0,相应增加各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直至满足防范发电侧市场力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对于存在特殊原因需开机运行的省内发电企业,其允许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于热电联产机组,可以选择在第七十条确定的电量上限范围内自由报价,也可以选择申请强制成交供热所需电量。

若申请强制成交,其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公式计算:

热电联产机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发电企业预测的“以热定电”电量需求-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含基数合同转让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

申请强制成交的热电联产机组,需对其“以热定电”电量需求的预测准确性负责,预测偏差接受考核;选择自由报价的热电联产机组,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对于受电网运行约束和局部电力供应需要的必开机组,必开电量对应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公式计算:

必开电量对应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电力调度机构事前发布的安全约束必开电量需求-月度基数电量(含基数合同转让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含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转让电量)。

若必开电量对应的申报电量上限超出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则按本款公式确定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若低于第七十条确定的上限,则按第七十条确定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关键交易规则解读:

(一)按照年度与月度市场供需比一致的原则确定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的上限,减去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得到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2017年全年计划市场总电量约为1000亿,长协与月竞电量不再统一按比例分配,由各主体自行安排。

表1:长协签约不同比例时月竞供需比

从表1,显示长协签约比例不同,月竞竞价供需比完全不一样,并不等于全年的供需比1.25,而是远大于1.25。

按照规则第五十二条来确定年度(月度)交易电量上限,供需比是不一样的。

下面详细图解:

举个栗子:长协签了800亿千瓦时,计算月度竞价供需比。

图1:全年长协签约电量

图2:月度市场供需电量

图3:供需电量分解1

图4:供需电量分解2

图5:月竞供需比

说明:

图3:月度分解的0.25倍需量的供需部分是虚的,因为此需量已经是各有归属的,不再参与月度竞争的了。

由于虚增了0.25倍的长协月度分解需量对应的供量,月度竞争的实际供量大于1.25倍增量。

图6:实际签约比例及各月份长协电量分解

K0取值1.25时,年度双边协商和月度竞价供需比不一致,那K0应取何值适合呢?

表2:月份分解不同电量及K0取值不同时月竞供需比

如果按照年度供需比的1.25来确定月度竞价供需比,则K0≈1.03。

表3:仿照3月份月度竞价数据,测算K0取值不同时月竞供需比

年度双边协商竞争环境跟月度集中竞价完全不一样,所以,月度竞价按照供需比1.25,显然不合理。年度双边协商竞争环境要比月度集中竞争复杂、激烈得多。根据3月份月度竞争结果来看,供需比1.5,对应K0=1.08,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取值。3月份的月度竞价也预测出清价差在-120厘/千瓦时左右。

至于最后的统一出清价差-101.5厘/千瓦时的结果,合不合适?

下个月规则如果不做调整,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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